漁民權益

漁電共生的建設必須以養殖漁業的事實為基礎,
且在養殖戶的同意之下方可推動,而原養殖戶也享有優先承租的權利。

不影響,漁電共生規劃並不會刻意改變原有的養殖方式,以維持現有狀況為優先。

依據農委會104年8月25日農企字第1040012614號函表示,農業經營之事實認定,
係依據近三年農業統計年報數據之平均計算。
若案場的漁產量無法達到相關規定,業者與養殖戶必須共同面對,
此時,真愛農漁電將導入專業養殖顧問團隊,積極一同探討問題,使案場的發展得以永續進行。

不影響,補助金屬於養殖戶既有之權利,而太陽能售電收益是魚塭的附加價值,所以完全不會影響到其他補助金。

原養殖者可藉由漁電共生引進的綠能資金,整理、改善養殖場域,未來更可引入科技養殖方式及導入產銷履歷與國際G.A.P/ASC 認證,提高養殖產值與效益,發展規模化的漁業經濟,創造漁電雙贏的成績。